二手房独家房源跳单被中介起诉_二手房客户跳单官司
1.什么是二手房跳单,如何解决?
2.买二手房跳单违法吗
3.山东一女子买房“跳单”仍需支付报酬,该女子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属于“跳单”行为,并不违反行政法和刑法,但可能违反合同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介可以主张购房者支付原先约定的中介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享受中介服务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
中介合同不具有要式性,这里的“合同”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因此只要中介机构能够举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意的,就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中介合同,因此如果之前确实有过相关承诺的,中介也确实履行了服务的,委托者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服务费。
如果是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希望绕开中介人,节约相关费用的,事后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背后的逻辑是,既然双方已经“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了协议,那么,就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内容”,因此合同自然对双方产生效力,这种情况下请求支付中介费就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什么是二手房跳单,如何解决?
中介所做的是信息服务,如果是通过中介知道房屋出售的信息,然后双方私下达成交易,也是需要付中介费的.这种情况被称做跳单,会被起诉的.
合同法中有保护居间人(中介)利益的相关条款,中介只要证明是带客户看的该房东的房,而双方又没通过中介交易的话,就肯定能胜诉.
可以找中介让他们打打折,违法缺德的事儿可不能干啊,否则后期的诉讼成本也不小.另外可能还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买二手房跳单违法吗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院的操作实践,A中介公司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您不存在法律上的跳单行为。“跳单”一般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签署了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因此,在A中介公司未提供任何中介服务的情况下,您是不存在跳单行为的。另外,实际上您也是通过B中介公司来成交的,应该也是支付了B公司一定的中介费。因此,您可以拒绝A公司的要求。
山东一女子买房“跳单”仍需支付报酬,该女子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跳单是不合法的。避开居间人,私下自行达成协议是为了逃避给中介人报酬的,中介人有权利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是中介人需要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知道,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买房?跳单?仍需要支付报酬,这名女子的行为违背了民典法中的契约精神。
我认为遵守承诺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素养。与人交往,违背诺言,言而无信的人肯定会遭到大家鄙视,但这只能是在道德层面上。如今法律已经做出了明文规定,对于购房?跳单?,缺乏诚信的人依法进行惩罚。为了省掉那么一点中介费,连最基本的做人原则都丧失,怎么想都感觉有些得不偿失。
山东一女子买房?跳单?。
山东烟台的一名女子,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于是就找到中介进行咨询。中介的工作人员为她提供了各式房源供她挑选,并提供了选房服务,最终女子选中了一套比较满意的房屋。
但是为了免交中介费,她选择跳过中介公司,和卖房的人直接完成了房屋买卖手续。中介的工作人员发现后非常气愤,于是把女子告上了法庭。
女子仍需支付报酬。
其实女子的行为,明显就是不想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因为一般情况下,中介费都是由买方承担。中介公司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支付中介费用和违约金。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女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违约金和费用。
把契约精神上升到法律层面是我国法律的再一次升级,对于约束那些不讲诚信,没有契约精神的人,也有了法律根据。因为在二手房交易活动中,跳单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德。
该女子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女子的?跳单?行为,就是接受了中介的服务,但是却又绕开了中介直接和房主完成交易的行为。她的这个行为在民典法中已经被定性为违法行为,依然需要向中介支付报酬。因此说,做人还是要诚实守信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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