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本溪市二手房公积金流程

2.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2020修正)

3.本溪铁路住房公积金

本溪市二手房出售个人发布信息及价格_本溪市二手房买卖信息

1、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辽宁省本溪市二手房公积金流程

玉祥明居二手房可以上省实验,但是需更名落户满6年方可入学。辽宁省实验学校赤山校区是合作办学学校,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入,知名度的持续提升,该学校所对口的适龄儿童数量呈倍数增长,打破了教学常态结构。

为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办学实行由区县级人民为主管理的体制。各区县有权利依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依据该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小学6年学制要求,为防止炒作学区房不当行为,制定了二手房需更名落户满6年方可入学的要求。

学校自觉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以自身优势,积极服务于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2003年以来,用“以名校办名校”的方式成功“孵化”了沈阳市浑南新区第一小学和辽宁省实验学校鲅鱼圈分校。

分别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本溪市人民合作创办的辽宁省实验学校于洪分校和本溪分校于2014年9月开学。

在实施九年一贯制办学以来,学校从价值取向、结构形态到运行机制,展开整体性的改革创新,解决了小学与初中有效衔接的问题,发挥了九年一贯制办学优势,推动了学校内涵发展。

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2020修正)

二手房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材料及流程:

①“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3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②交易双方夫妻二人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3份;交易房屋的共有人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上签字的,需提供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④交易房屋的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要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⑤预付购房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⑥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以所购住房或其他抵押物抵押的,还需要提供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交易房产或其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3份。

⑦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本溪铁路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设立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涉税信息的分析、处理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涉税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涉税信息的集、整理和传递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履行职能产生的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涉税信息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涉税信息管理机构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于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析情况。

(三)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非义务教育和校办企业成立、注销、变更等信息,同时提供其收费项目清单和票据使用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教育费附加预算编制情况和上年收支决算情况,提供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名单及除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师相关资料。

(四)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部门及时提供技术转让及专利权使用、转让等涉税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检名单和科技开发总体情况。

(五)公安机关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车辆注册登记、注销登记数量和提供常驻本溪外籍人员情况。

(六)监察部门在经济案件办结后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七)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销售相关涉税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八)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城建资金收入情况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发放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城建资金预算编制情况和上年度城建资金决算情况。

(九)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等登记信息、变更情况和费源情况分析,提供医疗保险各药店登记信息和医保购药划卡结算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信息。

(十)国土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新增矿权明细资料。

(十一)建设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等信息;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十二)房产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确认书等资料;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房屋租赁管理明细资料;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房屋产权交易价格认定标准。

(十三)交通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核发情况、应税车辆数量变动情况和委托代征入库税款明细等信息。

(十四)水务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水利项目审批情况、河道工程维护费减免审批信息和费源分析。

(十五)外经贸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进出口经营权发放情况,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料及加工贸易手册资料;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情况,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情况和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十六)文化部门在向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及时提供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和演员个人等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收费许可年检名单和各类场所名单。

(十七)卫生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

(十八)审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被审计事项的涉税信息。

(十九)体育部门应当在举办各类体育比赛和有关活动前,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体育**销售相关信息。

(二十)统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统计快报和社会综合信息情况简报;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集体和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情况。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资产划拨、保值增值情况和产权转让、交易等相关信息。

(二十二)残联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户核定信息和情况分析。

(二十三)物价部门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情况和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信息。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信息。

(二十六)烟草专卖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烟草销售对象、数量、金额等情况及烟草销售许可信息等。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类对账信息。

(二十八)外汇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对外付汇清单等信息。

(二十九)总工会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工会会员基本信息和费源情况分析。

(三十)路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货运车辆超载超限信息资料。

(三十一)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提供零散涉税信息。

(三十二)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移交给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是是一个单独的科室,负责铁路职工的公积金管理业务。

去你所在单位的财务科找到管公积金的人,要出你自己的公积金帐号,拿工作证和去刚才我说的那个公积金管理中心管放的科室,从系统中找到你的公积金帐户,上面显示你的月缴和余额,只要连缴满一年,且未被冻结,开一张证明,然后你向其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批,一般一个月时间,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就会向银行,(多是建设银行)通知放贷,之后就是你和银行的关系了,每月按数还款就可以了。具体额度各地不一。

这些手续中可能需要你的婚姻证明,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单位证明。最后还要向担保公司交一份担保金(必须的),大约四千多。

以上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