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二手房过户手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_办理二手房过户需要哪些材料和费用
1.二手房过户要哪些材料
2.二手房交易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购置房屋后一定要过户,因为不过户的话,日后产生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对买房者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不管是买的二手房还是新房都要过户。那么二手房过户所需材料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二手房过户所需材料有哪些
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买卖双方明;3、卖房者婚姻状况证明;4、房屋核档证明;5、房屋买卖合同;6、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二手房过户流程
1、合同签订
购买二手房双方有购买意向后,双方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前要约定好房款交付方式,以及首付多少,这些都应写进合同中。其次买房者要查看卖房者的房屋产权证,避免上当受骗。
2、办理
二手房在之前要先对房屋进行一个评估,银行会根据房屋交易的价格和评估家来决定放贷额,但有些银行只接受评估公司所评估的款项,因此在评估之前要先咨询银行。此外买房者要根据自己的条件来选择额度和期限,额并不是越多越好。
3、过户
二手房过户时,双方要带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购买合同以及等资料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其次买方要带上房产证、过户收据等到房产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4、放款
银行收到抵押证明后就会放款,发放完成后买房者就可以向房管局领取新的房产证。发放后要按照规定按时还利息,但全部还清后买房者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了。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二手房过户所需材料有哪些的相关阐述,希望能给广大的朋友们带来帮助。
二手房过户要哪些材料
二手房的买卖交易过户手续繁琐,需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资料证件同时到场,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一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对不能到场的还需委托塔塔进行代办,买卖双方由于身份角色的不同,所需的材料也有所不同,那么二手房过小需要什么材料呢?
买方需要证件资料
1、房屋购买人如果属于未婚单身人士,应携带、户口本、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未婚证明,如果买方非本市户籍人士还需提供居住证。
2、购买方如果是已婚人生,需携带夫妻双方有效件、户口本、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购房初期完税证明等,如果买房非本市户籍人士还需提供居住证。
3、房屋购买人为离异的单身人士,需提供离婚证、、户口本、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离婚协议,如果有携带未成年儿童的,还需携带儿童所在户口本。
卖方需要的证件资料
1、二手房出卖人需携带个人有效件、户口本、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等,如果所卖房产具有其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并在过户现场签字确认,如果共有人未能到场的还需委托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出卖房产具备满五条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本。
2、二手房出卖人所卖房产是通过继承得到的产权,还应提供原被继承人房产证复印件、继承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3、二手房出卖人如果对于房产有做过相应的债权抵押的,或其它抵押的,还需提供已处理完毕的证明书或还款证明,确保房产可交易状态。
二手房在过户前应了解房屋产权的完整、真实、可靠性等,还需检查二手房出卖人的有效明,确认房产是否相符,是否有抵押或共有人,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交易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前几年人们对二手房并不是很喜欢,因为那时人们都认为二手房不太好,但是现在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人把注意力放到了二手房上,热度甚至已超过了新房,下面就跟大家说说二手房过户要哪些材料以及二手房怎么过户。
一、二手房过户要哪些材料
二手房过户材料根据情况的不同存在一些差异,但主要材料并无太大区别,都需要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买卖双方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等,如果房屋还处于出租状态,且购房者不是租客的情况下,还需准备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证明。
二、二手房怎么过户
1、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时,应先了解清楚房子的产权问题,确定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还要注意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与卖方名字是否一致,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或有没有共有人等。
2.、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时需找到评估公司对二手房进行评估,这过程需要五到七个工作日,如果是买房,还需要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如果选择的是商业与公积金组合的方式,应同时向银行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3、按揭手续办理完后,需带着购房合同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受理单,再凭受理单到农税缴纳过户所需的税费,并取得契税完税证,之后凭契税完税证到房管局即可办理新的房产证。
总结:关于二手房过户材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二手房过户所需的材料有很多,因此大家在办理之前就需将材料准备齐全,而且流程也比较复杂,办理时要多加谨慎。
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以下材料:申请人、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双方户口本)、二手房买卖合同文本、房产证、房屋核档证明、过户登记申请书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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