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乐余镇个人急售二手房_张家港乐余镇最新二手房信息
(一)直属行政机构
1.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指导、协调和管理辖区范围内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对象执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及制度情况;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分级分类稽查工作;组织全市或区域性地方税收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承担案件的转办、查办工作;负责外市国地税部门转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协查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
内设机构:综合业务股、选案审理股(举报中心)、稽查执行股等4个股。
综合管理股:承担本单位人事管理、教育和创建、纪检监察、党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稽查工作的各种制度、规定、办法的制定与管理。负责各类稽查报表、计会报表的收集、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稽查业务的学习、培训及业务考核,负责与外部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与配合。
选案审理股(举报中心):承担税务违法案件的交流及公告工作;对违法案件的具体违法事实进行归类与分析,提出改进征管、稽查的建议工作;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送转、回复及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上级指示精神,确定全年的稽查工作重点、编制稽查、拟订阶段性稽查方案。接收税收风险评估分局下达的检查任务名单,制定检查,并按要求分配稽查任务;监控跟踪稽查的全过程。承担对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与市局各处室的联系及税收政策的请示、传达;稽查案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查补税款超过规定限额的税务案件的初审工作及报送市局重大涉税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工作;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
稽查执行股:承担税收大要案件、一般稽查案件和上级布置的有关稽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承担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改进征管、稽查的建议工作;提请取、组织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对查结案件的复查工作;承担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税款等追缴入库管理;按规定要求对稽查案件进行公示。
2.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局,和第一税务分局合署)
3.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评估分局(和数据管理科合署)
(二)派出机构
1.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和征收税务分局合署)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12366和地税网站等纳税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和税收法律救济(不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组织实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受理纳税人有关纳税服务的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负责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承担管辖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的征收工作,实现收入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和预测分析;承担、税务票证的实物管理;负责税务登记、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购销和门临等涉税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承担对纳税人违反相关税务管理行为的一般性违规违章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内设机构:综合业务股、宣传咨询股、办税服务股等3个股。
综合业务股:负责制定内部各项行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督查;负责处理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地税网站建设和网站信息报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卫生、绿化;负责信访、保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负责党建、创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分局内部绩效考核及先进的推荐评选;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市(本市)纳税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纳税服务工作调研及督查;负责注册税务师管理;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负责制定内部各项业务工作规范;负责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定;负责对各类涉税业务进行内部培训、业务指导及内部业务督查;负责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负责有需要的各类涉税资料向税源管理分局的及时传递;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咨询股:负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日常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负责编印发放各种税法宣传材料;负责协助苏州市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建设;负责本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咨询管理;负责本市12366短信平台的日常管理,并组织实施向纳税人批量发送申报、缴款提醒信息;负责维权服务中心的建设;负责面向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组织实施除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以外的法律援助和救济服务;负责督促、指导各单位“纳税人之家”开展活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处置(包括转办、督办);负责组织纳税人(社会)满意度的调查分析;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税服务股:负责办税服务厅依纳税人申请的各类涉税业务的受理、审核、审批、出件及后续管理资料的传递;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购销等环节中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理;负责网上办税服务厅所有涉税业务的受理及办理;负责各项税款、基金费数据的批量发送扣款和单户扣款;负责征收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的库存管理;负责编制会统报表;负责窗口受理资料的影印、归档;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的维护与安全管理;负责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 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税务分局)
承担张家港市行政区域内(除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十大集团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市本级企业、总局和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连锁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的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承担相关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税护税的相关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综合管理股、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税源管理三股、风险评定股等5个股。
综合管理股:承担本单位人事管理、教育和创建、纪检监察、党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贯彻落实税源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税政、法规、征管和数据等职能部门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指导、协调税源管理所进行风险应对的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
税源管理股:承担重点税源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做好纳税户的日常税源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税源日常监控分析,完成低风险事项的评定处理;实施重点税源户的宏观、微观分析,做好税源预测分析等。
风险评定股:承担部门推送中等风险事项的评定处理,实施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集中实施注销检查;总结风险应对、注销检查成果及问题,及时反馈。
3.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承担凤凰镇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委托代征;承担相关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税护税的相关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综合管理股、税源管理所一股、税源管理二股、风险评定股等4个股。
综合管理股:承担本单位人事管理、教育和创建、纪检监察、党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贯彻落实税源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税政、法规、征管和数据等职能部门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指导、协调税源管理所进行风险应对的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
税源管理股:承担一般税源专业化管理;做好纳税户的日常税源管理工作;负责一般税源日常监控分析,完成低风险事项的评定处理;实施一般税源户的宏观、微观分析,做好税源预测分析等。
风险评定股:承担部门推送中等风险事项的评定处理,实施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集中实施注销检查;总结风险应对、注销检查成果及问题,及时反馈。
4.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承担乐余镇、南丰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委托代征;承担相关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税护税的相关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和职能同第三税务分局。
5.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承担锦丰镇、大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委托代征;承担相关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税护税的相关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和职能同第三税务分局。
6.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
承担塘桥镇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委托代征;承担相关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税护税的相关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和职能同第三税务分局。
7.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承担金港镇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委托代征;承担相关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税护税的相关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和职能同第三税务分局。
8.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承担经济开发区、杨舍镇行政区范围内(除明确由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外)的地方税收、基金费管理和风险评定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委托代征;承担相关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税护税的相关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综合管理股、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税源管理三股、风险评定股等5个股。内设机构职能同第三税务分局。
(三)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设置三个事业单位:
1.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
承担张家港市行政区域内契税、耕地占用税和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工作。
2.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承担系统内计算机开发、应用,负责电算化管理、内部网络运行维护,组织系统内计算机业务培训。
3.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
承担系统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1、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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