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苏州二手房买卖不成功 是否可退中介费?

2.买卖二手房小心 卖主有经适房或遭限制

3.购房知识:买卖二手房 注意房款和产权交接

4.购买二手房付款后 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5.买二手房容易发生的纠纷

6.二手房买卖如何躲开毁约? 专家支招防纠纷

7.二手房买卖如果不成功是否可退中介费?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_二手房房屋合同纠纷案例

新买的二手房漏水严重,责任谁来负?

案例: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南昌市市民夏先生花光积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买房前他知道卫生间屋顶漏水,以为是小问题,买房后,才发现房屋漏水问题严重,无法解决。现在全家人都为这件事头疼不已。

据夏先生介绍,他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这套教育地产,当时看房时,他一进门就发现了客厅的墙壁上有水印和发霉的痕迹,原房主也马上告诉他是楼上卫生间漏水,入住前需要花几千元修补一下,他仔细查看发现漏水问题并不严重,就以为是小问题,可以忽略不计,而重点关注了房屋价格高低,是不是教育地产,还有户型是否和一直租住房屋的户型相似等基本情况。对基本情况相当满意的他,看房当天就付清了首付款。直到入住前,需要补漏时,他才发现,漏水问题其实很难解决,是个烦。

夏先生:当时看的时候,客厅有一面墙这边发霉。他就讲了一下,说这个房子是漏水,是楼上,很明显,一进房间就可以看得出来,所有的房间都看了一下,等于客厅漏水的这面墙跟卫生间是共用的一面墙,卫生间这面墙的隔壁,整面墙都漏水。他说,楼上防水没做好,他跟楼上那边商量过,就是因为他们也是老邻居也接触过,我们这边买的人大概也就是三四千块钱的样子,他说他这边楼上会配合。我觉得这个不是太大的问题,基本上也能接受。等到付完首付,跟银行放完,8月11号拿的钥匙,跟楼上接触了两天就发现,修漏水的这个事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楼上以前也装修过,房主他说他是做好了,应该也不是很配合。

夏先生又不得不多次联系原房主。楼上邻居后来同意修补,但是提出修补后,要将卫生间恢复原样,理由是刚刚装修过房屋,夏先生则认为,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本来就应该楼上负责修缮,现在自己已经做出让步,楼上邻居似乎有些得寸进尺。双方分歧难解,漏水问题也因此迟迟无法解决。

原房主:住了好多年了,就是总共漏水到现在只有3年的时间,买我们房的这个住户,就是跟你们求助的这个,我们也给每一个来看我们的房人,第一就是说,这个楼上有漏水,如果你们要你们就买,你们不要我们不强求你们,而且说好了,我们都是一口价谈定了。至于以后的漏水情况我们都不负责任了,都跟这一户人家都说好了的。

责任分析:

从今天这个夏先生的案例上来说,卖给夏先生房屋的这个原房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

我觉得从调查的资料来看,双方之间应该在房屋买卖之前,就房屋漏水问题,卖方已经向夏先生有了明确的告知,这种情况下,卖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去追究人家责任的话没有道理。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芦云:

就本案来讲,楼上作为一个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如果漏水是由于他对房屋的使用或者装修不当而造成引起的,那么楼上的住户应当对楼下的漏水承担全部的责任。这里面可能要包括修缮,如果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楼上楼下漏水的问题,实际当中我们一般都是互相协商。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原因是他造成的,首先他是法定的义务,必须要做,必须要配合。但实际操作过程时可能互相就协商了,因为毕竟是邻里。维修的费用肯定要由造成漏水问题的那一家,也就是此案例当中楼上的住户来负责,余下具体的事情可以两家来进行协商。

从法律上来说,购买二手房还应该注意验清哪些细节问题?

主要从法律手续上来看,比如从房产证上来看,看跟你交易的这个卖方是不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如果确认没有问题,不会产生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再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另外,如果存在中介公司在居间做介绍,然后达到买卖协议,那么双方之间应当就这个居间的费用,以及居间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合同当中的相应条款进行细化。此外,卖方是否履行了完整的买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义务,如果履行了,像产生这种纠纷,有可能卖方可能不会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没有履行,没有履行在告知义务情况下产生纠纷,卖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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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二手房买卖不成功 是否可退中介费?

朋友;谁看到这种情况都会气愤的,还是什么中介呢,没有半点法律观念,简直就是个法盲。看到这个案例提出以下建议;1,和中介协商。坚持你的初衷。其它条件免谈。因为你们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押金,就证明了这个房产是属于我的了,只不过需要办理一些必要的手续。2,实践证明一部分中介见利忘义,不遵守办事规则,出尔反尔。3,是中介违反合同规定单方面提出撤销合同,属于严重违反行为。4,如果中介仍然坚持己见,只有准备好所有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中介方把问题想简单了,想要给一部分赔偿损失费就算了结。中介方应该知道单方面提出撤销合同要承担另一方造成所有损失赔偿。很多种费用就算吧,还包括人工费,银行利息等等。

买卖二手房小心 卖主有经适房或遭限制

由于新房限购,苏州二手房买卖近期有所回升。在二手房买卖里,中介费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苏州,如果交易不成功,中介费是否能够退还是苏州购房者极其关心的问题之一。

有个国五条政策期间发生的二手房案例。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

该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中介却未兑现这一承诺,而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

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

石 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 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 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

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 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

郭 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而后,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也宣告“破产”。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

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责任的完成不以网签或过户为准,而是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按目前的格式合同规定,中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

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中 介费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少见,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我们应尽可能完成交易。为了完成交易,要尽可能多的核实房源产权、债务、抵押情况。如果资金不足,也不要轻易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费。另外,建议客户在买房时选择正规大型中介,一来佣金不高,二来服务有保障。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都是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情况下,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得越详细越好。甚至可以与中介协商 约定在完成过户后方可收取是中介费,在未完成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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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知识:买卖二手房 注意房款和产权交接

二手商品房买卖本来是你情我愿,买的明明是商品房,买卖双方都很积极配合。可买主在交了定金或首付房款后,最终还是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原来卖主名下有经济适用房(简称经适房)。今天本报报道的两个真实个例,有些卖的不是经适房,却因经适房而搁浅;有些买二手的经适房,却在过户时却遭遇“卡壳”。看看他们的遭遇,教你如何避免遇到类似困局。

案例1

房主被限制交易

二手房买卖“黄”了

2013年3月19日,陈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1.5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在朝阳路的一处商品房。随后,陈某依约交给李某9.5万元的定金和房款。可等他们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得知李某名下还有套经适房。按照南宁市的规定,在该经适房尚未办理上市手续前,李某属于被限制交易的群体。

陈某想尽快有自己的房子,而李某的房子无法过户,双方僵持不下。今年3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李某返还9.5万元的定金及房款,并按约定支付9.5万元的违约金。

被索这么高的违约金,李某有点慌了。但李某认为,这房子不能过户错不在他。他称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江南区的那套房产属于经适房,因为该房的房产证上权属性质处是空白。他也不知道南宁市的规定,经适房要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后,房主才能交易其他房产。导致他的房子无法过户的,是因为南宁市房产局的政策,而非他故意不配合。涉案的房屋他也按陈某的要求,实际交付给了陈某,陈某应该没有任何损失,9.5万的违约金太高了。

对李某的说法,法院认为,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是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方能购买,由此可以推知,李某理应知晓其名下确有一套经适房的事实。这一事实,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该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困难,至今尚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还认为,从李某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看,李某确实有卖房的诚意。但是,从陈某交出房款已经过去一年多,讼争房屋过户受限制的因素仍未解除,且解除限制的时间亦具有不确定性。由此,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9.5万定金和房款应予以返还。至于违约金,李某并无违约的故意,法院酌定李某支付5000元违约金。

案例2

骗购经适房致交易搁浅

卖主被判双倍返定金

“我看了他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知道他卖的是经适房。我交了2万定金后还去查了档案,没想到还是出事了。”提起两年前自己的买房经历,家住玉林市的阿玉(化名)苦不堪言。

阿玉说,2012年8月,她是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付某在南宁市安居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子是付某19年购买的,属于经适房。虽然房子旧了,但价格比较实惠,总价31.5万元。付某还拿出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已经符合南宁市经适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她和爱人商量后决定购买。在签好合同后,她先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她又按照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费用。办完这些手续,阿玉与中介公司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房产部门告知,因付某申请该房屋时提供虚明,该房屋将被回购,无法交易过户。

阿玉这下傻眼的,这意味着她支付的2万元定金,以及1.8万多元的各种税费都打了水漂。阿玉找付某协商,付某却表示不能过户过错不在他,不肯退还定金。无奈之下,2013年5月,阿玉夫妇将付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阿玉夫妇认为,付某属于违约,要求付某双方返还定金4万元,并支付她各项开支1.8万多元。

对此,付某说,房屋不能过户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他购买该房时存在身份问题不给予过户,他早于19年购买该房,至今居住长达18年,从未有其他第三方对该房提出权属异议。他在签订买卖合约时,有充足理由认为该房屋过户不存在任何障碍。他没有恶意拒绝过户的情形。至于他购买该房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回购,至今没有任何的处理意见。因此,他没有违约。而阿玉交纳的税费仅有1000多元不能退费,其他均可以办理退费,他也愿意配合,所以阿玉的损失没那么大。

法院在调查后证实,付某在申购该经适房时,申报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构成骗购事实。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其处理如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回该套住房,并按原购房价格将原售房款项等额退给购房人。

由此,法院认为,付某所有的房屋因购买时所提供的资料不实,导致无法过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付某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阿玉购房的目的落空,阿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倍返还定金已经足以弥补阿玉的损失,对阿玉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虽然赢了官司,但耗时两年,让阿玉夫妇感觉疲惫不堪。

提醒

名下有经适房

属限制交易群体

据了解,经适房是国家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性房,从一推出,制度上就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过去由于房屋登记信息没有联网,确实存在买房人名下有商品房或其他房,却又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孙丽告诉记者,未来不符合条件者,又购买经适房的现象在南宁将会越来越少。因为目前南宁市房屋登记信息已经联网,有关部门也在逐步清理回购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经适房。

如果购买了经适房者,先买了经适房,后因条件好转又买了商品房。只要该商品房没啥问题,是不是买房人就大可以放心去购买这类二手房?刘法官表示,虽然这类群体不能算是欺瞒购买了经适房,但南宁市对名下既有商品房,又有经适房者,交易有限制性规定。按照《南宁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第9条规定:“在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补缴相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购房人纳入限制办理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限制其办理其他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这也意味着,名下有经适房者,必须在办理了退出自己的经适房,或者按规定,补缴差价办理全产权手续后,才能出售自己名下的其他房产。

作为买房人,该如何避免遭遇类似纠纷?刘法官建议,在买房前,买房人除了审查卖房人所卖房屋的产权证等书面证件外,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中介公司帮忙,到房产部门查询卖房人名下的房屋登记情况。了解相关政策,以及所售房屋是否属于被限制交易的房产。了解清楚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该房产。

本报读者律师团公益律师潘光伟同样建议购房者,在签买卖合同之前,就要与卖房人去房产局查询卖房人名下房产信息,包括交易房屋产权有没有抵押、查封、拆迁等限制权利。同时,买卖合同要约定相关细节,如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建议买房人在过户之前不要支付过多房款给卖房人,以避免遭遇陷阱时,损失更大。

新闻1+1:一个案例让你明白“定金”与“订金”

小梁和小韦准备今年年底结婚,想买个婚房。2014年5月1日,小梁、小韦与某能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小梁和小韦说,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售楼人员告知他们房屋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付款后才得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因交房时间太迟,不符合他们原定的婚期,随后他们到售楼部要求退还2万元却遭拒绝。双方遂闹上法院。10月20日,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商不能证明已告知小梁和小韦具体交房时间,要返还这2万元定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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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付款后 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在二孩政策带动下,小房换大房的需求被点燃,且中小户型占比日渐减少的背景下,二手房成为一些购房者的主要阵地。不少购房者是卖一买一的连环单,整个交易过程不仅涉及卖房,还涉及买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交易进程,甚至出现纠纷,繁杂的交易环节让购房者头痛不已。那么,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呢?

案例

王先生想购买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屋A,但由于政策及经济情况的限制,必须出售其名下另一套房屋B,于是就B房屋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1),同时就A房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2)。但由于李女士的购房资质审核未通过,导致王先生不能及时将B房屋出卖,而A房屋的过户期限也已经到期。此时,由于李女士不能如约履行合同,导致王先生在与张先生的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

专家分析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市场研究院经理孔丹表示,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有可能导致连环单中的售房人或购房人在另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构成违约,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守约方在另一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向违约方主张。

合同1与合同2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王先生在合同2的履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对于合同1而言,不属于因合同履行遭受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王先生不能向李女士主张,要求李女士赔偿他在合同2里的损失。简单地说,这笔损失只能王先生自己掏,李女士只需对合同1的违约给王先生补偿即可,对于合同2王先生的损失,与李女士是没关系的。

孔丹也提醒消费者,目前市场上卖一买一的改善型置业需求很多,因同时涉及卖房和买房的过程,出现问题的概率很大,置业者应留意每一个细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买二手房流程指导

一、找中介选房源。在看房源时可多看几家中介的挂牌房源,多比较,选择价格和品质都合适的。有的中介公司有独家房源,这类房源价格可能相对较高,购房者要慎重对比,选择适合自己的。

二、核实卖方身份。一旦确定房源,要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

三、确认产权。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证。查看以下几个关键点:

1.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核对卖方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

2.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3. 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权人,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卖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如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千万别忽视这些注意事项。

四、核实房屋是否允许买卖。以下情况的房屋千万不要买:

1. 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或被国家征用的房屋;

2. 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

3. 属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房屋。

五、对房屋质量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审查。在这一环节,购房者除对房屋户型、结构、用材等较直观的方面进行查看外,还须进一步了解有关供用电情况、水质、水压、煤气、供暖、管线走向等细节;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关键性承诺应体现在合同中。对交易的任何关键性约定或卖方的任何承诺均应体现在合同中,不能以口头约定代之,因为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无法举证。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写明“房屋交付期限”,注明何时卖方将房屋以何种方式交付给买方,如果届时不能按时交房,买方将得到什么样的赔偿等。

七、留心付款方式和时间。买家在付款时,应尽量用能在银行留下划转证据的方式进行付款,由此能够增加购买付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时,买家可以以房屋总价的10%左右作为交房时再付的条件约束卖家按时交房;也可以要求房主搬出移交后再行支付购房款。

八、小心房款和产权的交接。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问题;可以考虑将房款押在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律师楼或信誉较好的代理公司处,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的账户。

九、保证产权顺利过户。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产权才算完成过户手续。有代理公司、律师、公证的保证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从买方的角度来说,一定是产权过完户以后这套房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

卖二手房注意事项

1. 代理方式的选择。委托中介销售二手房一般有两种方式:独家代理方式和一般方式。选取独家代理方式的客户不应当将同一套房源委托给另一家中介;而一般方式可将同一套房源同时委托几家中介代理销售。目前比较大的公司一般都倾向于同客户签署独家代理合同,小型中介则比较倾向于一般合同。一般而言,独家代理合同更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一般合同则能提供更多的客源、促成交易的早日成交,但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2. 代理时间的选择,代理有效期宜短不宜长。如果签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但是房子迟迟不能脱手怎么办?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一个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能达成交易就可以自动解除合同。代理有效期的时间宜短不宜长,一般以一个月为宜。

3.“跳过”中介有风险。有一些“精明”的卖房者通过中介与购房者碰头后,为了省却一笔中介费,就会“跳过”中介与购房者直接进行交易。专家认为,这一方面是卖房客户有违诚信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增大了交易的风险,有时反而还会降低交易的效率。所以,最好找较具规模、信誉较好的中介公司代理房屋交易。

4.不签“到手价”。许多客户在委托卖房时嫌合同上各款项细则太过麻烦,要求只签一个“到手价”,即直接到手的钱有多少签多少。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除房屋本身的房款外,还涉及契税、交易手续费、中介费等费用。如果只签一个“到手价”,必然给中介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碰到一些不法中介的话,等于制造了“暗箱操作”的温床。因而,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把各款项弄清楚,千万不要只签一个“到手价”。

5. 注意买方的资格和购买能力。如果是卖一买一的置业者,应尽量先把卖掉的房子处理好,以免被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9-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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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容易发生的纠纷

这是一桩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买家把钱都给完了,卖家又反悔了。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至前不久,正好是房地产涨价迅速的阶段。卖家自始至终没说反悔因为涨价,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买家的委托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部长安刚律师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则上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6年4月,李先生与王先生在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在西青区,成交价50余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于6月底之前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手续。签合同当日,李先生交了定金2万元。6月中旬,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两天后,李先生将首付款28万元交付到资金监管中心。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当天,双方还一起到银行办了审批手续。

直到8月,审批手续才批下来,李先生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又通过中介公司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自己本打算卖掉这套房子再买别的房子,但李先生在办理期间故意拖延,造成自己不能及时得到房款,继而买房违约,所以不能再配合李先生过户,双方的买卖关系应解除。

李先生无奈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向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咨询。安律师听了李先生的情况后表示,根据天津市的审判实践,李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积极尽付款义务,不但交付了定金,而且交付了首付款,并且及时办理手续。虽然类似案件有判决买方胜诉的,但是本案不必然胜诉。李先生决定委托起诉。

开庭前,安律师向中介公司了解情况,据业务员讲,卖方王先生并未明确表示房屋价格上涨违约,认为是李先生拖延期限。业务员含蓄地说,“当时房价确实每天都在涨。”开庭时,安律师则表示,原被告约定2016年6月底前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同时申请办理。而实际上原告申请办理是在6月中旬。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不能掌控审批周期。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故意拖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开庭后,李先生为表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到农行将剩余房款20万元一次付完毕。最终,法院判决买方李先生胜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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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如何躲开毁约? 专家支招防纠纷

结算是二手房买卖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交易中,户籍纠纷非常普遍。很多购房者经过漫长的买房过程,最后拿到钥匙,却发现前业主的户口还在房间里,或者承诺户口迁出的前业主突然反悔,不肯迁出。

按照常住户口登记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所以,如果卖方占用了户口,拒绝迁出,买方的落户就成了难题,甚至户口纠纷可能会影响孩子上学,买方的损失也相对更严重。这种纠纷怎么解决?

卖家占据账户后拒绝搬出。

二手房交易纠纷频发。

最近,武汉的邱女士有一个“遗憾”:曾经在当地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卖家在武汉只有这套房子,卖房时也没有地方叫她的户口,所以卖家和邱女士商量了一下,决定交易后暂时不迁户口。

厦门的杨老师遇到过更复杂的户籍纠纷。杨老师去年4月在厦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总价940万。但在办理交易手续的过程中,中介告知杨先生,由于该房产是购买后分配到学区房的,所以卖方已经将自己的户口和儿子的户口迁过来,使用了重点小学的学位。

协商无果后,杨先生起诉至思明区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案情进行了判决。将双方买卖合同中的价格降低37.6万元,并赔偿定金利息。目前,双方均已主动履行判决。

据北京一家房产中介的经纪人陈先生介绍,以前二手房买卖都有户籍纠纷,买家很难处理,尤其是房子刚划上学区房,又有传言说房子要拆迁。卖家不按合同或时间迁移户口的现象更为普遍。

那么,如何解决这类纠纷呢?

学区房交易如何规避账户占用风险?

今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规定(试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因房屋产权交易必须将户口迁出,但本人、配偶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本人户口不能迁出的;因房屋有权或公有住房租赁权发生变更,现住房所有人申请迁出原户内人员,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迁出的,均符合“公户”落户条件。

这意味着,一方面,卖家可以自己申请“公户”,不会因为没有第二套房产而无法挂账;如果卖方拒绝迁出户口或申请“公户”,那么买方可以为其申请“公户”,然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最终实现解决户口争议的诉求。

《规定》明确了“公户”的最终处理流程,即居民户或者其监护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未迁移户口的,或者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未被公安机关纳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将户口迁移到“公户”。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实行)》附《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除北京外,其他省市也出台规定:原户籍人员拒绝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的户口迁入安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的户籍纠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郭泽哲表示,一旦房屋合同中涉及卖方违约责任,买方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起诉。

关于如何规避学区房交易中的账户占用风险,法官建议:

一是可以要求卖方及其配偶出示户口本,买方可以对交易房屋进行户籍核实。如发现有已落户的适龄儿童,需进一步核实其是否占用学位就读学校;

第二,可以要求卖家做一些书面承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占用程度的违约责任。比如你可以规定一旦学位被占用,降价多少,支付多少违约金或者赔偿多少损失.越清晰越好;

第三,在合同约定的这些违约责任的基础上,也可以共同约定。如果学位被占用,是否也约定了学位被占用的原因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为买家,可以进也可以退,相对来说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问答: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都有哪些

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有:

1、卖方隐瞒真实信息;

2、房价变化快;

3、中介人员的行为不规范;

4、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相关问答: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2种解决办法,律师教你应对自如

房屋买卖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人生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较大,双方都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协商合适的交易条件,评估违约风险。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面法宝在线的房地产律师给大家介绍二手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二手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法院怎么处理?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对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为依据。

不过,打官司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法院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一项主张,就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就一般不会认可这个主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证人证言和文件等。

垫钱打官司,胜诉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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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如果不成功是否可退中介费?

一手房市场火了,连带二手房市场也跟着“蹿红”。眼见不少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推高了房价,不少签了合同的卖房者为了卖出更好的价钱,不惜选择毁约,因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激增。

五花八门的“毁约”

同期房屋买卖纠纷翻番长

魏某和顾某是亲戚,两家人原本相处融洽,却因一套房屋过户问题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顾某要出售名下一套面积约128平方米的房屋,魏某得知后很中意这套房子,便以每平方米63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

2014年5月25日,两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房产期满五年符合免交营业税条件后,顾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出于对双方的信任,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

2015年1月9日,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顾某向魏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房屋全款45万元。但到了房产符合过户条件的时候,合肥房价已经涨了起来且呈现继续增长趋势,尽管魏某多次催促,顾某就是拒不配合魏某偿还银行及履行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同年12月24日,魏某以顾某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顾某继续履行合同。

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法院对两人进行了调解。魏某表示经过双方沟通,愿意在已经约定的房屋价款45万元的基础上,再分期支付对方33万元的经

济补助费用,顾某则需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魏某办理清偿手续、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对这一方案,顾某表示同意。

虽然魏某多付了近一半的钱,但好在房屋拿到了手,也顾及到了亲戚感情,相比现行房价来说也算“划算”。

合肥的王女士也遇上了房屋提价的糟心事,还差点房钱两空。

去年4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卖与王女士,并对房屋出售价格,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

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签了,定金付了,税款交了,张先生却反悔了。因为他觉得房价涨幅明显,要提价。

就在王女士犹豫时,张先生私下将房屋过户给出价更高的买房人了。于是,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但对方不予理睬。

“他这种‘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已然构成根本违约,完全无顾法律威严和诚信原则。”王女士气不过,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负担的义务。张先生

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晓国家政策所以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在知道国家政策后想适当提高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抗辩不能成为其不依约履行合同的理由。

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已被卖给案外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已经失去履行可能,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法院支持王女士诉请解除合同,判决张先生返还原告王女士定金,协助其办理契税的退税手续。

针对合肥房价涨幅较大的区域,记者访了所属辖区法院,了解这类案件增长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共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276件,是去年同期案件数量的3倍左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与去年同期相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收案量也翻了一番。近四个月来,合肥庐阳

区法院仅民一庭就收案18件,较去年同期上涨260%。其中14件是因为近期合肥房价呈井喷式上涨致卖方毁约。

诚实信用是原则

法律未赋予恶意违约解除权

楼市“火热”,导致开发商不惜捂盘惜售或是捆绑车位、装修,变相抬高房价销售。于是,很多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加剧了供需关系的紧张以及中介之间的竞争,甚至出现“一天一价”的现象。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认为,在现有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出卖方会意识到其违约成本远低于违约后的既得利益,甚至错误地以为只要

支付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就能解除合同,然后就该房产另行出售,以获得高房价、高收入。正是出卖方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考虑,才导致目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的频发。但这种故意违约的行为,是完全背离我国合同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准则的。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被誉为民商事领域的‘帝王条款’。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

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郭振说,因此对于出卖方故意违约,并要求

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未赋予这种恶意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方堃也同样指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将诚实信用规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二手房的交易由于买卖

双方信息不对称、过户时间长、手续琐碎等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对卖家而言,其表现为买方迟延付款、不能付款等;而买方的风险则更大:卖方未按约交房、不协

助过户登记、一房二卖、不迁户口等都是常见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肆意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之中。

专家支招防纠纷

合同条款明确赔偿计算方式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近期多发的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既是当前房市剧烈波动的直接反映,也直接关系着二手房交易的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性。

庐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孔静告诉记者,在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存在诸多难点,如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买方仅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如何操

作,特别是卖方如果还有银行按揭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若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那么损失如何确定,特别是最近房价上涨如此

迅猛,在买方仅支付少量定金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房价差价损失?对于这些问题,孔静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

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增加违约成本,促进诚信交易。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避免因售房者无权或擅自处分房屋所带来的风险;其次要注意交易房屋是否

在租,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先成立的租赁合同;最后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合同主

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一些细节问题全面考虑并约定清楚。”结合审判实践,蜀山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立定给购

房者支招。

他还提醒,购房者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

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切勿“私下成交”,否则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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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

二手房中介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服务费,也称为居间佣金。

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

2013 年,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

该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中介却未兑现这一承诺,而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

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

石 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 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 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

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

郭 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而后,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也宣告“破产”。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

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责任的完成不以网签或过户为准,而是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按目前的格式合同规定,中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

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中 介费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少见,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我们应尽可能完成交易。为了完成交易,要尽可能多的核实房源产权、债务、抵押情况。如果资金不足,也不要轻易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费。另外,建议客户在买房时选择正规大型中介,一来佣金不高,二来服务有保障。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都是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情况下,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得越详细越好。甚至可以与中介协商 约定在完成过户后方可收取是中介费,在未完成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9-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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