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二手房买卖中与中介的纠纷

3.购房知识:买卖二手房 注意房款和产权交接

4.买二手房容易发生的纠纷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_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手房市场火了,连带二手房市场也跟着“蹿红”。眼见不少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推高了房价,不少签了合同的卖房者为了卖出更好的价钱,不惜选择毁约,因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激增。

五花八门的“毁约”

同期房屋买卖纠纷翻番长

魏某和顾某是亲戚,两家人原本相处融洽,却因一套房屋过户问题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顾某要出售名下一套面积约128平方米的房屋,魏某得知后很中意这套房子,便以每平方米63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

2014年5月25日,两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房产期满五年符合免交营业税条件后,顾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出于对双方的信任,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

2015年1月9日,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顾某向魏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房屋全款45万元。但到了房产符合过户条件的时候,合肥房价已经涨了起来且呈现继续增长趋势,尽管魏某多次催促,顾某就是拒不配合魏某偿还银行及履行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同年12月24日,魏某以顾某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顾某继续履行合同。

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法院对两人进行了调解。魏某表示经过双方沟通,愿意在已经约定的房屋价款45万元的基础上,再分期支付对方33万元的经

济补助费用,顾某则需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魏某办理清偿手续、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对这一方案,顾某表示同意。

虽然魏某多付了近一半的钱,但好在房屋拿到了手,也顾及到了亲戚感情,相比现行房价来说也算“划算”。

合肥的王女士也遇上了房屋提价的糟心事,还差点房钱两空。

去年4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卖与王女士,并对房屋出售价格,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

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签了,定金付了,税款交了,张先生却反悔了。因为他觉得房价涨幅明显,要提价。

就在王女士犹豫时,张先生私下将房屋过户给出价更高的买房人了。于是,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但对方不予理睬。

“他这种‘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已然构成根本违约,完全无顾法律威严和诚信原则。”王女士气不过,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负担的义务。张先生

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晓国家政策所以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在知道国家政策后想适当提高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抗辩不能成为其不依约履行合同的理由。

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已被卖给案外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已经失去履行可能,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法院支持王女士诉请解除合同,判决张先生返还原告王女士定金,协助其办理契税的退税手续。

针对合肥房价涨幅较大的区域,记者访了所属辖区法院,了解这类案件增长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共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276件,是去年同期案件数量的3倍左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与去年同期相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收案量也翻了一番。近四个月来,合肥庐阳

区法院仅民一庭就收案18件,较去年同期上涨260%。其中14件是因为近期合肥房价呈井喷式上涨致卖方毁约。

诚实信用是原则

法律未赋予恶意违约解除权

楼市“火热”,导致开发商不惜捂盘惜售或是捆绑车位、装修,变相抬高房价销售。于是,很多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加剧了供需关系的紧张以及中介之间的竞争,甚至出现“一天一价”的现象。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认为,在现有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出卖方会意识到其违约成本远低于违约后的既得利益,甚至错误地以为只要

支付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就能解除合同,然后就该房产另行出售,以获得高房价、高收入。正是出卖方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考虑,才导致目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的频发。但这种故意违约的行为,是完全背离我国合同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准则的。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被誉为民商事领域的‘帝王条款’。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

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郭振说,因此对于出卖方故意违约,并要求

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未赋予这种恶意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方堃也同样指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将诚实信用规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二手房的交易由于买卖

双方信息不对称、过户时间长、手续琐碎等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对卖家而言,其表现为买方迟延付款、不能付款等;而买方的风险则更大:卖方未按约交房、不协

助过户登记、一房二卖、不迁户口等都是常见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肆意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之中。

专家支招防纠纷

合同条款明确赔偿计算方式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近期多发的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既是当前房市剧烈波动的直接反映,也直接关系着二手房交易的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性。

庐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孔静告诉记者,在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存在诸多难点,如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买方仅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如何操

作,特别是卖方如果还有银行按揭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若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那么损失如何确定,特别是最近房价上涨如此

迅猛,在买方仅支付少量定金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房价差价损失?对于这些问题,孔静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

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增加违约成本,促进诚信交易。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避免因售房者无权或擅自处分房屋所带来的风险;其次要注意交易房屋是否

在租,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先成立的租赁合同;最后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合同主

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一些细节问题全面考虑并约定清楚。”结合审判实践,蜀山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立定给购

房者支招。

他还提醒,购房者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

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切勿“私下成交”,否则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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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市民章先生最近比较烦。章先生年初在网上挂出了自己的房产信息,并很快通过中介与买方肖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谁承想,合同签订了三个月,房屋交易却一直没能完成。其中的原因,是章先生与中介在“赎楼”问题上产生了争执。而记者在走访发现,在二手房交易上,不少市民遭遇过“赎楼”烦恼。

合同签了卡在“赎楼”

2014年8月,章先生在洋湖湿地公园的万科白鹭郡买了一套76.02平方米的房子。今年初,他准备将这套房子卖掉,新环境洋湖店经纪人员主动联系他并表示愿意为其代理。

没多久,在中介的联系下,章先生与肖女士1月14日在新环境洋湖店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售价88万元。转眼间,合同已经签订了三个月,乙方也在1月25日顺利审批下来。可是房屋交易却卡在了“赎楼”环节——即要过户,必须先还清银行,解除抵押。

中介出资赎楼引来争议

记者了解到,章先生买房时了38万元,在卖房时,仍有近37万元未还清。而在章先生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备注里写着“在乙方审批通过后,丙方出资替甲方赎楼”。正是这条备注,成了双方产生争执的根源。

“实际丙方并没有出资。”章先生表示,作为丙方的新环境洋湖店,只提供了一个他们内部的担保公司,“实际由我出面找这个公司借钱赎楼。”

章先生思考再三,最后同意把以及还款的原件交给中介,但要求对方出具一份保管协议,将使用期限以及用途作说明,“中介却说没有这种协议”。章先生出于安全考虑,拒绝了对方。

记者致电新环境投诉热线,一位胡姓工作人员称:公司本身是没法帮助客户直接赎楼的,只能通过第三方的担保公司。

既然没法帮助客户赎楼,为什么合同上还要写由丙方出资替甲方赎楼呢?章先生的经纪人王满军解释,出资“赎楼”仍然需要章先生出面配合,可是他不肯放,中介只能提供其他解决方案:一是由乙方肖女士帮助“赎楼”;二是由甲乙双方自寻担保公司,由中介来承担手续费以及利息。

律师说法

买方“赎楼”风险大要谨慎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姜浩律师分析,甲方封存的诉求是合理的。章先生虽然没有提供,但答应在“赎楼”过程中出面配合。现在中介公司以章先生不提交为由拖延“赎楼”,影响了整个房产交易的进程,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中介义务,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该合约。

对于中介提供的两个解决方案,姜浩律师表示,都违反了合同规定,相当于把丙方的约定义务推给了甲乙双方。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胡凤庆律师也表示,这加重了无责任且是违约受害方即买方肖女士的负担和风险,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还了钱,楼‘赎’了,卖方又拒绝办过户,那买方就可能损失惨重,只能通过诉讼去维权”。

那么,该怎么理解“丙方出资替甲方赎楼”?胡凤庆律师表示,丙方出资和丙方自有资金出资是有区别的。实际上,所谓丙方出资,这个钱是借入还是自有,是以自己名义借还是以客户的名义借并没有严格限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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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与中介的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1、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2、预约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售房。

3、预售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销售合同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5、委托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6、转让合同

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收益。

7、买卖合同

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购房知识:买卖二手房 注意房款和产权交接

附属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的部分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

1、《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你和房东签订的,所以你和房东完全可以以房屋价格不合理为由解约,中介不能阻挠,否则属于强买强卖。中介最起码要在协助你和房东达成合理价格的情况下,才算尽到中介义务(这只是部分义务),才能拥有取得中介费的权利。即法律上所谓的权利义务对等。否则应按照不公平合同条款处理,无法律效应,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2、法律不允许强买强卖。由于,这句话若因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明显有强买强卖的意思,所以是无效条款。

3、定金是可以不退的,但当事人自愿退还的除外。因为定金是购房的定金,定金是给房东的,所以,如果房东愿意退还,定金应该回到你手中,中介无权支配。

4、房屋中介转移你的注意力,诱使你在不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属于欺诈,由于合同中部分条款不是你们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有歧义的条款、文字繁琐难以理解的条款可以作为无效条款。

5、通常情况下,按照附属合同也就是《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的全文,意向金一般都是优先用于支付居间服务补偿金的,不会像中介说的那样,已经转为定金交给房东了。

买二手房容易发生的纠纷

在二孩政策带动下,小房换大房的需求被点燃,且中小户型占比日渐减少的背景下,二手房成为一些购房者的主要阵地。不少购房者是卖一买一的连环单,整个交易过程不仅涉及卖房,还涉及买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交易进程,甚至出现纠纷,繁杂的交易环节让购房者头痛不已。那么,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呢?

案例

王先生想购买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屋A,但由于政策及经济情况的限制,必须出售其名下另一套房屋B,于是就B房屋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1),同时就A房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2)。但由于李女士的购房资质审核未通过,导致王先生不能及时将B房屋出卖,而A房屋的过户期限也已经到期。此时,由于李女士不能如约履行合同,导致王先生在与张先生的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

专家分析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市场研究院经理孔丹表示,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有可能导致连环单中的售房人或购房人在另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构成违约,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守约方在另一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向违约方主张。

合同1与合同2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王先生在合同2的履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对于合同1而言,不属于因合同履行遭受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王先生不能向李女士主张,要求李女士赔偿他在合同2里的损失。简单地说,这笔损失只能王先生自己掏,李女士只需对合同1的违约给王先生补偿即可,对于合同2王先生的损失,与李女士是没关系的。

孔丹也提醒消费者,目前市场上卖一买一的改善型置业需求很多,因同时涉及卖房和买房的过程,出现问题的概率很大,置业者应留意每一个细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买二手房流程指导

一、找中介选房源。在看房源时可多看几家中介的挂牌房源,多比较,选择价格和品质都合适的。有的中介公司有独家房源,这类房源价格可能相对较高,购房者要慎重对比,选择适合自己的。

二、核实卖方身份。一旦确定房源,要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

三、确认产权。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证。查看以下几个关键点:

1.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核对卖方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

2.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3. 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权人,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卖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如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千万别忽视这些注意事项。

四、核实房屋是否允许买卖。以下情况的房屋千万不要买:

1. 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或被国家征用的房屋;

2. 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

3. 属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房屋。

五、对房屋质量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审查。在这一环节,购房者除对房屋户型、结构、用材等较直观的方面进行查看外,还须进一步了解有关供用电情况、水质、水压、煤气、供暖、管线走向等细节;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关键性承诺应体现在合同中。对交易的任何关键性约定或卖方的任何承诺均应体现在合同中,不能以口头约定代之,因为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无法举证。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写明“房屋交付期限”,注明何时卖方将房屋以何种方式交付给买方,如果届时不能按时交房,买方将得到什么样的赔偿等。

七、留心付款方式和时间。买家在付款时,应尽量用能在银行留下划转证据的方式进行付款,由此能够增加购买付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时,买家可以以房屋总价的10%左右作为交房时再付的条件约束卖家按时交房;也可以要求房主搬出移交后再行支付购房款。

八、小心房款和产权的交接。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问题;可以考虑将房款押在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律师楼或信誉较好的代理公司处,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的账户。

九、保证产权顺利过户。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产权才算完成过户手续。有代理公司、律师、公证的保证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从买方的角度来说,一定是产权过完户以后这套房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

卖二手房注意事项

1. 代理方式的选择。委托中介销售二手房一般有两种方式:独家代理方式和一般方式。选取独家代理方式的客户不应当将同一套房源委托给另一家中介;而一般方式可将同一套房源同时委托几家中介代理销售。目前比较大的公司一般都倾向于同客户签署独家代理合同,小型中介则比较倾向于一般合同。一般而言,独家代理合同更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一般合同则能提供更多的客源、促成交易的早日成交,但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2. 代理时间的选择,代理有效期宜短不宜长。如果签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但是房子迟迟不能脱手怎么办?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一个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能达成交易就可以自动解除合同。代理有效期的时间宜短不宜长,一般以一个月为宜。

3.“跳过”中介有风险。有一些“精明”的卖房者通过中介与购房者碰头后,为了省却一笔中介费,就会“跳过”中介与购房者直接进行交易。专家认为,这一方面是卖房客户有违诚信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增大了交易的风险,有时反而还会降低交易的效率。所以,最好找较具规模、信誉较好的中介公司代理房屋交易。

4.不签“到手价”。许多客户在委托卖房时嫌合同上各款项细则太过麻烦,要求只签一个“到手价”,即直接到手的钱有多少签多少。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除房屋本身的房款外,还涉及契税、交易手续费、中介费等费用。如果只签一个“到手价”,必然给中介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碰到一些不法中介的话,等于制造了“暗箱操作”的温床。因而,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把各款项弄清楚,千万不要只签一个“到手价”。

5. 注意买方的资格和购买能力。如果是卖一买一的置业者,应尽量先把卖掉的房子处理好,以免被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9-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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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是二手房买卖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交易中,户籍纠纷非常普遍。很多购房者经过漫长的买房过程,最后拿到钥匙,却发现前业主的户口还在房间里,或者承诺户口迁出的前业主突然反悔,不肯迁出。

按照常住户口登记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所以,如果卖方占用了户口,拒绝迁出,买方的落户就成了难题,甚至户口纠纷可能会影响孩子上学,买方的损失也相对更严重。这种纠纷怎么解决?

卖家占据账户后拒绝搬出。

二手房交易纠纷频发。

最近,武汉的邱女士有一个“遗憾”:曾经在当地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卖家在武汉只有这套房子,卖房时也没有地方叫她的户口,所以卖家和邱女士商量了一下,决定交易后暂时不迁户口。

厦门的杨老师遇到过更复杂的户籍纠纷。杨老师去年4月在厦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总价940万。但在办理交易手续的过程中,中介告知杨先生,由于该房产是购买后分配到学区房的,所以卖方已经将自己的户口和儿子的户口迁过来,使用了重点小学的学位。

协商无果后,杨先生起诉至思明区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案情进行了判决。将双方买卖合同中的价格降低37.6万元,并赔偿定金利息。目前,双方均已主动履行判决。

据北京一家房产中介的经纪人陈先生介绍,以前二手房买卖都有户籍纠纷,买家很难处理,尤其是房子刚划上学区房,又有传言说房子要拆迁。卖家不按合同或时间迁移户口的现象更为普遍。

那么,如何解决这类纠纷呢?

学区房交易如何规避账户占用风险?

今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规定(试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因房屋产权交易必须将户口迁出,但本人、配偶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本人户口不能迁出的;因房屋有权或公有住房租赁权发生变更,现住房所有人申请迁出原户内人员,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迁出的,均符合“公户”落户条件。

这意味着,一方面,卖家可以自己申请“公户”,不会因为没有第二套房产而无法挂账;如果卖方拒绝迁出户口或申请“公户”,那么买方可以为其申请“公户”,然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最终实现解决户口争议的诉求。

《规定》明确了“公户”的最终处理流程,即居民户或者其监护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未迁移户口的,或者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未被公安机关纳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将户口迁移到“公户”。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实行)》附《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除北京外,其他省市也出台规定:原户籍人员拒绝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的户口迁入安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的户籍纠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郭泽哲表示,一旦房屋合同中涉及卖方违约责任,买方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起诉。

关于如何规避学区房交易中的账户占用风险,法官建议:

一是可以要求卖方及其配偶出示户口本,买方可以对交易房屋进行户籍核实。如发现有已落户的适龄儿童,需进一步核实其是否占用学位就读学校;

第二,可以要求卖家做一些书面承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占用程度的违约责任。比如你可以规定一旦学位被占用,降价多少,支付多少违约金或者赔偿多少损失.越清晰越好;

第三,在合同约定的这些违约责任的基础上,也可以共同约定。如果学位被占用,是否也约定了学位被占用的原因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为买家,可以进也可以退,相对来说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问答: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都有哪些

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有:

1、卖方隐瞒真实信息;

2、房价变化快;

3、中介人员的行为不规范;

4、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相关问答: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2种解决办法,律师教你应对自如

房屋买卖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人生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较大,双方都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协商合适的交易条件,评估违约风险。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面法宝在线的房地产律师给大家介绍二手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二手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法院怎么处理?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对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为依据。

不过,打官司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法院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一项主张,就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就一般不会认可这个主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证人证言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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