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改造翻新案例分析_二手房改造翻新案例分析报告
1.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例介绍 解读分析
2.买房新观念 二手房交易风险案例
3.被国内中介欺骗买房怎么办?
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5.二手房业主房子被查封,赔买家2违约金
6.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户口、房款、交房
7.案例分析:买卖二手房为什么要慎选资金监管
关于常州市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搜狐焦点常州地产小编搜集了关于常州市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的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注意
1、产权清晰
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搞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
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产权的完整性
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以避免在过户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
3、房屋质量
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看房屋的内外部结构是否被改动过;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走廊或阳台等;牵涉到阳台的面积怎么算的问题。
4、居住空间
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适合居住;活动空间大小等。
5、装修配置
看原房屋装修的水平、程度如何;确认房子的供电设施、供气管道、水管等是否有老化现象;电话线、宽带的安装是否完备等。
6、物业管理
了解该区水、电、煤、暖的价格及缴费方式,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观察电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了解该区的停车场、小区绿化的基本情况;当地保安水平怎么样,观察一下保安是否有责任心等。
7、房屋历史
了解该房是哪年盖的,还用多久的土地使用期限;有哪些人住过,有什么用途;还有原住户在当地的信用情况;是否有欠交物业费、水电费等。
8、邻里情况
邻里关系是影响居住舒适与否的重要因素。在买房前应该要拜访上下左右的邻居,了解他们在此的居住情况;与居委会和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
9、房屋价值
通过对市场上的功放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银行提供按揭时会作出价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10、条件
二手房的有具体的要求。具体的要依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
11、产权的交接
需要找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信誉较好的担保公司,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账户。
五大注意事项:
1、不仅要看总价还要看单价
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惯例,卖房标价往往标的是房屋的总价,而不像一手房销售标明房屋的单价。因此,某些二手房看上去会让购房人觉得总价很低,比较划算。如果仔细分析二手房的使用时间开发商、居室面积等因素,它的单价并不比相应地区的一手房单价低。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要注意计算单价,并和周边的新房价格做个比较,做到对市场全面了解。
2、不仅要看房龄还要看质量
一些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往往对于房龄比较关心,忽略了房屋的具体质量。在有些购房者看来,越新的房子就一定越好,越老的房子就越差。其实不然。每一套房子由于建楼盘筑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不同,质量存在差异。现实生活中,有些房子虽然年头不长,但由于种种原因,质量不尽如人意;有些房子虽然建设较早,但历久弥坚。在选择二手房的时候,购房者更须仔细考察房屋的质量,而不单是房龄。
3、不仅要看房子还要看物管
要想在购房后的居住中获得满意的生活质量,良好的物业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某些社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重重,纠纷时常发生。这会对购房者入住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影房产响。有些小区的物业费用比较高,购房者的生活成本就会相应提高。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物业服务的质量,以及自己对物业费的承担情况。
4、不仅要看小区还要看周边
许多二手房购买者往往比较在意小区的绿化、保安、清洁、生活配套等细节,但对周边的环境则不太重视。根据汉宇地产市场研究中心的记录显示,某些二手房,由于社区规模不大,生活、商业配套无法做到齐备,绿地面积也有限;但是周边的街区公园面积可能很大,还有许多生活、商业配套设施供周围的住宅小区共享。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该小区的不足,房屋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同类产品。而有些二手房所处的小区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周围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建设新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带来的干扰和不便要持续一两年时间。购买这样的二手房,就要做好一定时期内生活不便的准备。
5、不仅要看眼前还要看将来
大多数二手房购买者在购房时会将短期的各种问题考虑得很周全,但对较长时间以后的许多事情就考虑得不是很全面了。某些小区目交通出行条件不理想,但一两年后轨道交通设施就会贯通。面对这样的二手房,如果价格合理,短期内的不便又能承受,建议购房者不妨购买下来。如果购买者家中有老人,今后,家庭附近有否医院可就诊很重要。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对周边的医疗条件和医院的位置应注意考虑。还有一些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是为了阶段性居住,将来还要出售或出租,这就需要对所购二手房未来出售或出租的市场行情有预先的判断,眼光要放长远一些才行。
入住时的注意事项
1、看清交房清单
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大多是一些带装修的房屋,在签约时,请各位业主与买家把附送的物品列明清单及数量,对于一些家电产品建议列明型号、牌子等,方便收楼时核对物品是否与合同相符。
2、要检查单位室内各项设施是否有质量问题
买家在收楼时须注意查看工程质量,如门、窗、天花、墙壁、地面的质量,有否渗漏等(特别对于楼龄长的物业);检查水、电是否正常,用水通道是否畅通等。检查室内各项设备是否工作正常,如有任何问题旧业主须配合新业主维修,否则可能新业主要承担负责正如案例所提及的费用问题,收楼后发现原业主欠下了数千元的费用,要找业原业主追讨时已经无法联系了,只好自认倒霉,所以请各位买家在收楼时,必须确认原业主已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以免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3、收楼证明是否齐全
对于一些多年未入住的新楼,买家收楼时要检查验收楼盘交付使用的证件是否齐备,同时对于一些所谓收楼费用,例如维修基金等,必须清晰知道业主是否曾缴交过,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
4、户籍是否迁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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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例介绍 解读分析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有很多,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不看条款,这样就会为交易带来极大的隐患。二手房不同于新房,因为二手房交易市场起步稍晚,因此发展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各项制度仍然不太完善。那么购买二手房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就根据具体的案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陷阱一:“购买意向”实为买卖合同
案例:毕业不久的小刘因为积蓄不多,所以打算到中介买一套小面积的婚房。但是,小刘和中介经纪人一番交谈了解情况后,中介要求他签一份“购买意向”以确定双方关系。虽然,小刘将信将疑,但还是签订了“购买意向”书。哪知在“购买意向”签过后,小刘便收到要求缴纳中介费的通知。他一下懵了,还没确定买哪套房子,怎么就要中介费呢?中介称,当时签的所谓“购买意向”其实是《房屋买卖合同》,签字意味着同意购买房屋,而且合同规定要交付定金以及中介费。还没做好买房准备的小刘尝试和中介商量取消合同,但未果。最终,小刘被卖家和中介双双起诉。法律部门认为该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
小编提醒:买家在没有看好或确定购买哪套房子之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如:看楼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服务收费确认书》等。如果买家和中介签订了以上这些文件,那么事情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买家如果反悔那就是违约行为了。因此,购房者千万不要在没考虑好是否购买房子的情况下签订文件。如果,中介必须要求买家签订文件,那么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可以放弃和该中介的交易。
陷阱二: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案例:购房者经常在签合同时经常是被中介引导着签字,根本无法细致的看合同内容。购房者王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要签的文件有很多,其中合同是4张A3纸,带有很多条款。”王女士当时看到合同上的房款是没问题的,再加上中介一直催促着,所以王女士也就没多想就按照中介的指引签了字。结果签完文件后,王女士才发现中介费一栏的约定并不是原来协商好的价格,而且合同末尾还有一行文字类似“霸王条款”:无论任何情况,买家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支付中介费用,解释权归中介公司所有。
小编提醒: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还是要将内容条款都看清楚,这样才会避免签完合同后才发现条款的问题。对于合同“霸王条款”的判断,还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约内容来判定。据了解,中介公司一般有自带格式的买卖合同,多数是在官方发布的《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修改。此外,购房者应该善于使用补充协议,如果合同的条款内容存在不明确的问题,那么购房者就应该要求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详细的约定清楚。这样可以保障合同的条款更加全面、更清晰,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二手房购房合同签约的两个问题,希望上述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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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新观念 二手房交易风险案例
和普通的新房交易不一样的是,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产权的认定、费用的计算等等,以及合同的签订,它们都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合适的改良和调整,今天为大家举例介绍的就是关于二手房交易违约可能会导致的后果,以及常见的案例分析,由此我们可以对比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二手房交易是在合适合理范围以内再动手进行操作,由此才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的,原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权。
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国家一直在以调控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方式调控房价,尤其以增加卖方房屋交易税费为特点。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的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交易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的,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见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法规避了有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规避税费、骗取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和北京“期房限转”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用下列二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合同的签订、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而且如果有一个细节环节不恰当的话,就会导致二手房交易违约,对于双方的利益财产都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有经验的朋友或者是初次操作的朋友,都应该尽可能学习上文所述,必要的时候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作合适的合同和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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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内中介欺骗买房怎么办?
案例1:先付房款后过户 房屋被封遇风险
李先生看中一处房屋,与卖方陈先生协商合同条款,在谈到付款方式时,卖方陈先生表示家中有急事,要求直接收取房款;李先生买房心切,同意了卖方的要求。最后,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0万元购买该房屋,签约后十天内到房屋登记部门递件,付款方式为买卖双方直接交接房款:交易递件前交首期房款36万元,完税后再交剩余的84万元。三天后,卖方陈先生打电话给李先生,要求他交首期房款,李先生表示要交易递件当日再交,卖方表示自己等钱用希望李先生能尽快给,李先生觉得反正迟早都要给就同意了卖方的要求。到交易递件的当天,李先生被告知由于卖方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为卖方隐瞒房屋被查封的情况恶意欺骗自己感到很愤怒,不知如何是好。
分析及提醒:购买房屋涉及的款项数额较大,买卖当事人选择自行交接房款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本案中,卖方在明知自己的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递件手续的情况下,不告知买方。卖方的行为有故意欺骗的嫌疑,买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但自身的损失已经造成,能否成功追付回自己的钱及损失还需要一段时间。
案例2:买卖双方为安全 何时付款遇疑难
李**经某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一套二手房屋,与业主、中介公司协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售价、过户时间等条款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付款方式买卖双方当事人出现不同意见:卖方希望在交易递件前收到房款,而买方担心卖方收了房款后不配合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或在未办交易递件手续前出现房屋被查封等情况,不愿意在递件前将房款交付给卖方。双方争执不下,未能签署买卖合同。
分析及提醒: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买房是人生中的一项大事,它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而买房中如何安全交付房款更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本案中,卖方希望能尽快拿到房款,而买方希望能在交付房款后顺利拿到房子,这两个不同的希望原则上并不冲突,但由于购房过程并不是一天能完成的,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而很多风险会在这段时间发生,如房屋被查封、冻结、房屋权属有争议等等,可能会导致买方交付房款后,遇到无法顺利取得房屋的风险。
案例3:房屋权属不清晰 单方处置需留意
王先生从报纸上看到了一条二手房信息,他觉得房子的价格、位置都合心意,就联系了卖方赵女士,二人协商一致后约定与3日后到交易大厅办理递件手续。递件当天,赵女士很配合的和王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赵女士提出要收取房款,王先生心想:既然都已经递件了,应该就不会有问题了,于是他痛快的把全部房款50万一次性付给了赵女士。可是就在递件后的第3天,王先生接到了交易大厅工作人员的电话,说他买的房子有共有人,赵女士一人不能卖的。王先生马上给赵女士打电话询问情况,但电话已无法接通。无奈的王先生只能起诉法院。
分析及提醒:多数人们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只要卖方有房产证就不会出现问题,然而房管部门除了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所提交的材料,还要去档案馆查阅买卖房屋的权属信息。本案中,双方虽然办理了递件手续,但并不意味着房子就是买方的了,还需经过档案核实等一系列步骤。如果递件后就支付房款,万一核档过程出现问题,将给买方带来风险。
总结:以上几个案例是在日常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那么如何能够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让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介公司在一个安全交割房款的平台上完成交易呢?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是与银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二手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它能有效规避在二手房过户过程中因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恶意欺骗而造成的各类风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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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如何避免被房产中介欺骗买房,-上海律师网张浩
张浩律师按:二手房不同于新房,人们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大多都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由于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手续特别繁琐,一些中介就利用其中的空隙,投机赚钱。案例分析
1、我是4年前从大学毕业的,想买套小户型的二手房,我委托的市区某二手房产中介推荐给我一套二手房。 2、当时房产中介的老板告诉我,这套房子有60多个平方,房主前一段时间刚刚装修的房子,并且物业管理得也不错,非常安全,水电暖一应俱全。 3、我和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一起看完这套房子后,感觉还不错,于是当场就签了购房协议,并预交了5000元的购房意向金。 4、“等我去房产中介交剩下的房款,并让其出示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及其他证明时,这家二手房产中介的老板却说,房主到南方开公司去了,这些证明我们暂时还拿不到,等房主回来后,我们再给你办理过户手续。”
5、王**对房屋交易的手续多少有所了解,不同意房产中介这么做,于是告诉他们自己不想购买这套房子了,请其退还预交的5000元钱。 6、可是,房产中介却告诉王**,5000元意向金不能再退还,因为协议中写着,如协议不能生效,则意向金直接转为服务费。吴女士打开协议仔细一看,在协议的附属条款里面确实规定:“如协议生效,则意向金直接转化为定金;如协议不能生效,则协议解除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5000元的服务费。”
上海房产律师张浩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二手房产交易的相关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一定要挑选那些有正规资质的二手房产中介公司,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房屋交易风险;其次要看自己所签订的房产中介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因为备案时有关部门会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再次,一定要确认房屋产权是否完整,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有无房产抵押等,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最后,在购房时一定要注意检查房屋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购房时,不妨听听以下几点建议。 一、弄清二手房的产权情况,要特别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验看房产证一定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二、买二手房要选个安全中介,不要轻信街头的小中介,要选择信誉度好,信息和人气都得到大家认可的中介公司。 三:二手房的交易手续要在交易场所完成,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交易费用,领取颁发的产权证,最好买卖双方能一手交钱一手交房。
二手房业主房子被查封,赔买家2违约金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户口、房款、交房
案例:卖方房产被查封无法过户买方索要20%违约金胜诉
案例分析案号:(2020)粤0304民初54379号原告(买家):张先生被告(卖家):李女士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先看看原告还原的事实经过:2020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实及居间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屋,总价款为818万元。当日,买家支付了定金40万元。7月14日,买家将房屋除定金外剩余首期款进行了监管。
7月20日,买家取得了银行的承诺函。双方原约定8月6日前办理完赎楼,8月7日前去办过户。8月6日,卖家告知买家,其公司账户有问题,需要时间处理,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实则是8月4日交易房屋被另案司法查封,卖家隐瞒了)。8月13日,卖家告知买家下周可安排赎楼,后又说,8月25日才可以赎楼。
那买家需要做什么?查封:查封卖家的银行账户(交易中可以知道或透过中原地产可以知道)、查封这套待交易的房产(此时查封至少应该是二封了,前面有首封债权人,还有抵押权银行)。
起诉:要求退回定金、支付违约金。就是上面案件中所呈现出的打法。时间:时间成本要计算进去,可能会拖到二审、强制执行程序。当然,也可能在诉讼中调解或和解。买家是否需要让步,也要看查封的账号里是否封住了钱,以及是否做到了二封。38万拿回来应该不难,但163.6万的违约金是否能顺利拿到,并不好说。
2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乐观”的,即,继续推进交易。碰到了官司,一般民众是不大愿意继续交易的;可是,“药单”里往往也有利益。当然,前提是卖家的债务情况不复杂,或者金额小、或者就欠了一家。
法院判决:法院的判决下来,原告胜诉。一、确认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在2020年7月7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项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
2020年9月22日解除;二、被告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先生返还定金40万元其中的2万元定金由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张先生返还,剩余38万元由被告李女士返还;
三、被告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先生支付违约金163.6万元.....透过这个案例,我们简单分析下涉诉的二手房交易之解决方案。
那买家需要做什么?查封:查封卖家的银行账户(交易中可以知道或透过中原地产可以知道)、查封这套待交易的房产(此时查封至少应该是二封了,前面有首封债权人,还有抵押权银行)。
起诉:要求退回定金、支付违约金。就是上面案件中所呈现出的打法。时间:时间成本要计算进去,可能会拖到二审、强制执行程序。当然,也可能在诉讼中调解或和解。买家是否需要让步,也要看查封的账号里是否封住了钱,以及是否做到了二封。38万拿回来应该不难,但163.6万的违约金是否能顺利拿到,并不好说。
2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乐观”的,即,继续推进交易。碰到了官司,一般民众是不大愿意继续交易的;可是,“药单”里往往也有利益。当然,前提是卖家的债务情况不复杂,或者金额小、或者就欠了一家。从买家的角度1第一种处理方式是“保守”的,即不想蹚浑水,不想买了就想拿回已经付出去的钱,再要求违约金落袋。
首先要做的是,签补充协议、调整房子价款。将心比心,摊上了这么个破事,又要承担非常规交易的风险,买家提这个要求不过分。
其次,聚焦房产解封问题。如果搞清楚了案外人查封案件的金额、情况,判断下来风险可控,则,可以三方约定,由卖家筹资或找过桥去还债权人钱、解封、过户,按揭银行放款,卖家还过桥钱。如果是在诉讼中达成了解决方案,最好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完成。
诚然,因为有案外第三人,法院估计不会出调解文书,但可以请求法官帮助协调、沟通,并将签署的协议提交法院一份。
从卖家的角度由判决可知,“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从买卖双方沟通赎楼的过程来看,卖方算是在尽力解决了;只是当解决不了,买方起诉后,卖方躺平了。但这个躺平的态度仍是不明智的。
卖家还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的,譬如,出庭,对违约金20%的比例进行抗辩,拿出纠纷产生时市场上同类房产房价等证据,要求调低违约金比例,兴许有空间。再如,不出庭的,也要文字上答辩。诚然,卖家违约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但也不妨碍卖家去主导解决问题。
解决时,给出对方的方案与时间一定要可行;当搞得一再兑现不了、买家彻底失去耐心时,解决难度就大了;看看买家说的话,“原告向被告表示对被告的后续履约没有信心,故向其要求解约……”。
从债权人的角度债权人已经狠准稳的查封了房子,封了后,主要是时间、挨诉讼时间。如果有逾期利息、违约金这些期待利益,慢慢等判决。如果不想等,想早点落袋为安,就可以参与到三方和解。对债权人来说,只要钱到账,再解封,几乎没啥风险。
实务中,这里面参与的还有垫资人/机构:它的功能不能小瞧,除了出资,还要对卖家做背调,控制卖家和u盾等,人家也是吃专业饭的。总之,对于纠纷,只要大家都有解决意愿、相关方没有银两枯竭,协商还是有空间的。
案例分析:买卖二手房为什么要慎选资金监管
对购房者而言,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但是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发展,纠纷的发生越来越频繁,购房者购房后没有感受到房屋的舒适,却因购房而糟心。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包括户口纠纷、房款纠纷和交房纠纷,下面将对以上三点进行案例分析:
一、教育地产户口纠纷
案例:刘先生为了女儿能上某重点中学,购买了蒋先生位于该学区内的一套房屋。支付过户后,蒋先生并未按期将户口迁出,刘先生的女儿因户口迟迟未迁入耽误了上该重点中学的时间。多次沟通无果之下,刘先生将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将户口迁出,并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款项)。
蒋先生辩称,自己新房还没有下来,没法按期将户口迁出,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最终依法酌定蒋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亦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就算的到法院的支持,购房者还是不一定能按时入户。在此情况下,法官建议,一方面,买房者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或者购房款的条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询房屋现有户口情况。将户口是决定是否买房的因素之一,购房者需要据此对是否购房做出理智的判断。
二、房款纠纷
2014年3月,小刘与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马女士50万元预付款,后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到了一个名为张甲的账户。汇完款项后,马女士拒绝与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小刘未付清房款。马女士否认受到房款,而小刘亦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马女士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甲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甲。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购房者应该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进行保留。若有变更事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卖方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三、交房纠纷
2013年8月,张先生购买了陈先生的一套房屋并完成交易进行过户,而张先生准备入住新房时,却发现该房屋早已被陈先生租赁给他人使用,且租期至2016年1月届满。于是张先生将租户及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户限期搬离,陈先生交付房屋。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不影响租赁人的使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所以,购房者在二手房买卖中,应该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如果可以,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应支付违约金,以此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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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金监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它能保证买房人资金的安全。大部分情况下,二手房买方都处于弱势,资金监管能够保证首付和定金不会被挪用。但资金监管服务也不一定是万能的,实际上它还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
案例分析:
北京的业主王先生和购房者叶女士达成了过户意向。总价300万的房子,叶女士支付了100万元首付,并完成网签,100万元的首付款选择了资金监管服务。
正常情况,等房贷下来后,双房完成网签过户后,再把资金打至王先生账户中。至此,这套二手房完成交易。但是王先生由于做生意急需钱,他愿意降价10万元出售,但前提是尽快拿到钱,然后再过户。
资金怎么来?
由于全款买房需要大量资金,而购房者叶女士没有足够资金,只能选择中介的垫资服务,一般人认为只需要垫资190万就好了,因为100万首付已经交资金监管了,把这部分钱取出来就好了。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叶女士的确支付了100万首付并选择了资金监管,但是由于被监管资金在没有完成过户前是被锁定的。叶女士如果要享受这10万元的优惠,只能选择垫付全部房款,而不是仅仅垫资190万元。垫资时长由银行审批进度决定,通常是1-2个月左右。中介提供垫资服务,其产生的利息完全由购房者叶女士承担,甚至超出了优惠额度和购房者支付的中介费!
当然,叶女士也不选择全款支付,那么这笔交易可能会黄掉。
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购房者选择资金监管服务,那么资金的流动性就会很差,如果遇到类似上面这种情形,购房者将很难享受到优惠。
当然资金监管也有其好处,但话又说回来,如果真碰上个骗子,资金监管能起多大作用也未可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5-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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