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买卖_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怎么交易过户
1.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怎么过户
对于二手房买卖我们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手续,二手房在房地产市场上相对比较多见,但是有些情况下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二手房没有房本,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进行交易的话,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没有房本的二手房怎么交易?二手房如何过户?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没有房本的二手房怎么交易?
情况一:交了首付未办按揭
这种情况就是开发商还没有到房管局备案,是好处理的。
买卖双方可以直接到开发商那里办理合同转让,就是跟开发商商量好,跟买方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并将老的购房合同收回即可。然后买方再将首付款付给卖方就行了。
后面的事情就跟买新房一样,房管局备案就直接写买方的名字,银行按揭也是买方自己去办理即可,房产证下来就直接是买方的名字了。
情况二:没交房却已在还房贷
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选择直接更名,也可以与卖房一方约定,等房产证下来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房如何过户?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详尽二手房源购房必备实用典籍典全国化业务帮您忙蓝岸装修改变生活。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怎么过户
很多经济比较宽裕的朋友会选择投资房产,他们会低价购进新房,再以高价转让给其他人,在转让的过程中,房屋甚至是还没有办理好房产证的,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交易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拉学习一下吧。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交易
1、如果要把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进行交易的话,一般需要根据房子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安排。如房屋没有房产证,还在偿还,并且还没有交房的话,那么一般有两种方法来进行交易,一种是直接更名,另外一种是等房产证下来再过户。
2、若是直接更名的话,那么就应该先让卖房人先把银行的偿还清楚,再由卖房人携带结清证明前往当地的房管局取回正在抵押的购房合同。再让开发商携带购房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前往当地的房管局去办理房屋的注销手续。
3、再让新的买房人直接和开发商签订新的购房合同,然后再让开发商携带新的购房合同前往房管局去办理网签备案就可以了。这种交易方式一般需要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且新的买房人需要一次性付清买房款项,不可以再买房。
4、如是等房产证下来再过户的话,那么房屋交易就是属于二手房交易,这时买卖双方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就需要更多一些了。为了节约买房成本,建议大家最好是不要选择这种房屋交易方式。
5、如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刚刚交了首付款,尚未办理房屋按揭的话,那么开发商一般都是还没有去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这时卖房人和新的买房人只要直接到开发商那里去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就可以了。
6、只要卖房人征得了开发商的同意的话,开发商就会和新买房人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并且把旧的购房合同作废掉,而买房人的首付款只要直接付给卖房人就可以了。而开发商去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时候,就会以新买房人的名字进行办理,而房产证办理下来的名字也是新买房人的名字,至于银行则由新买房人自己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交易的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那些想要购买房屋的朋友。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有一定风险的,在房屋的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上当受骗。
法律分析:二手房屋所有人没有房产证的,就无法证明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也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房屋所有人需要先确定房屋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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