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家违约案例分享_二手房买家违约案例
1.卖家坐地涨价 二手房买卖如何维权法官支招
2.二手房买卖都有哪些坑法官教您绕着走
3.二手房买卖纠纷举例分析
4.广州二手房委托公证过户有风险 附案例分析
5.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6.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例介绍 解读分析
随着房价上涨,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其中尤以房东毁约纠纷所占比重最大。
案例一:
2015年7月12日,范某将父母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06万元出售给汪某。后范某以未经父母同意、父母拒绝出售为由拒不履行出卖的义务。2016年10月17日,汪某告上法院,要求范某及父母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调解,范某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
案例二:
2016年8月6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花76.8万元,向王某购买王某名下一套96平方米房屋。后来王某以家人不同意出售为由,未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7.68万元,中介费2万元,并且退还定金2万元。王某只同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通常,代理人无权处分主要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明确授权,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过代理人之间多是父子、夫妻等亲属关系。而对方是怀着诚意,基于对出面卖房者的信任来签订合同的。卖房的人却推说自己无权代理,房子不卖了。但合同仍对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代理人仍要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像在范某卖房案中,范某就只得支付了违约金。
房价上涨高,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差价损失,相对买房人损失以房屋差价酌情认定。无锡二手房买卖中介提供的合同都是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倍返还定金,或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载明如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支招:
房地产作为老百姓家里最重要的资产,在购置或出售二手房时一定要慎重。在购置或出售资产时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交易流程、合同术语等,如对支付时间有要求的,不能仅口头约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建议选择较为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必要时可至产监处查阅房产抵押、查封等信息,重要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
对于法律合同条款有误解,与其引起诉讼,不如事先多方咨询,多接触了解相关信息。不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了,连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都不知道。一旦进入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光口头约定,要留下文书证据。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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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坐地涨价 二手房买卖如何维权法官支招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有很多,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不看条款,这样就会为交易带来极大的隐患。二手房不同于新房,因为二手房交易市场起步稍晚,因此发展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各项制度仍然不太完善。那么购买二手房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就根据具体的案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陷阱一:“购买意向”实为买卖合同
案例:毕业不久的小刘因为积蓄不多,所以打算到中介买一套小面积的婚房。但是,小刘和中介经纪人一番交谈了解情况后,中介要求他签一份“购买意向”以确定双方关系。虽然,小刘将信将疑,但还是签订了“购买意向”书。哪知在“购买意向”签过后,小刘便收到要求缴纳中介费的通知。他一下懵了,还没确定买哪套房子,怎么就要中介费呢?中介称,当时签的所谓“购买意向”其实是《房屋买卖合同》,签字意味着同意购买房屋,而且合同规定要交付定金以及中介费。还没做好买房准备的小刘尝试和中介商量取消合同,但未果。最终,小刘被卖家和中介双双起诉。法律部门认为该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
小编提醒:买家在没有看好或确定购买哪套房子之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如:看楼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服务收费确认书》等。如果买家和中介签订了以上这些文件,那么事情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买家如果反悔那就是违约行为了。因此,购房者千万不要在没考虑好是否购买房子的情况下签订文件。如果,中介必须要求买家签订文件,那么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可以放弃和该中介的交易。
陷阱二: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案例:购房者经常在签合同时经常是被中介引导着签字,根本无法细致的看合同内容。购房者王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要签的文件有很多,其中合同是4张A3纸,带有很多条款。”王女士当时看到合同上的房款是没问题的,再加上中介一直催促着,所以王女士也就没多想就按照中介的指引签了字。结果签完文件后,王女士才发现中介费一栏的约定并不是原来协商好的价格,而且合同末尾还有一行文字类似“霸王条款”:无论任何情况,买家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支付中介费用,解释权归中介公司所有。
小编提醒: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还是要将内容条款都看清楚,这样才会避免签完合同后才发现条款的问题。对于合同“霸王条款”的判断,还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约内容来判定。据了解,中介公司一般有自带格式的买卖合同,多数是在官方发布的《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修改。此外,购房者应该善于使用补充协议,如果合同的条款内容存在不明确的问题,那么购房者就应该要求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详细的约定清楚。这样可以保障合同的条款更加全面、更清晰,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二手房购房合同签约的两个问题,希望上述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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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都有哪些坑法官教您绕着走
近期随着楼市的升温,商品房的买卖量显著增加,而导致买卖双方对簿公堂的也有所增加。日前房山法院法官就“买房后户口迁移”等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房主不迁户口 购房人获赔
2012年下半年,李洋看中房山一套二手房打算要做婚房。在中介的帮助下,他很快和房主王某签订合同并交付全部房款100万元,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
手续。在过户当天,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在半年内将房屋上的所有户口迁出,如到期未迁出,每延误一日,需向李洋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并继续执行户口迁出手续。然而过户后,王某因为自身原因迟迟没有迁户口。起初李洋也没有在意,然而2014年因为工作调动,他考虑将该房转卖,却因为户口
问题导致卖房未果。
为此,李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未按约迁出户口违约金2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每日万分之五过高,最终判决王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官说法为避免损失,买家应督促卖家尽快迁出户口,最好能像上述案例中的李洋一样,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事后可据此主张损失。同时,法官也提醒卖方,在卖房之前要想好户口的迁入地,便于日后操作。
案例二
无资质签合同 买家自担责
2014年4月,王伟和妻子在房山某小区看中一套两居室。而王伟对自己的购房资格尚有顾虑,因其来京工作8年期间,有大半年时间跟随公司在外地工作,社
保中断,但是中介表示这些不是问题,王伟也就放心地和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五万多元定金,支付了2.4万元中介费。而当中介公司向住建委提交王伟
的购房资质时,审核未通过,导致王伟赔偿卖家2.8万余元损失。王伟认为中介公司存在欺诈,恶意促成双方交易,便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中介费
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中介公司虽存在一定过错,但王伟作为购房者在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限购政策的情况下,贸然签订购房合同及购房承诺书,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判决中介承担60%的责任,返还中介费赔偿1.8万元损失;王伟自己承担40%的损失。
法官说法有些中介公司为了促成居间服务,赚取中介佣金,会对买卖双方资质有意隐瞒或根本不审核,导致买卖双方最终不能如约履行,从而引发纠纷。对此,法官提醒买卖双方一定在确定自身资质相符时再进行买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三
涨价后拒过户 法院判卖家履行
2013年9月21日,李莉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莉,李莉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110万元,王
女士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9月29日,李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年10月,该小区房价大涨,王女士感觉自己卖亏了,便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
李莉再加10万元。李莉答应涨5万元,双方因此没谈拢。李莉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莉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王女士却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时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约履行,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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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举例分析
合同签订后她反悔了,说丈夫对此事不知情;银行手续都办了,他却被指“违约在先”
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因涨价导致的卖方违约占较大比例买卖二手房要注意哪些问题法官给您支招
二手房买卖这些“坑”您得绕着走
二手房买卖中,由于涨价毁约等因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让买方、卖方都很闹心。法院近期受理的案件中,二手房买卖纠纷也占了较大比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常见情况有哪些?买卖双方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法官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访时结合近期判决的案例进行了总结和提醒。
案例1
合同签订后她反悔了说丈夫对此事不知情
年4月,原告孟某经中介介绍,决定购买被告吴某的一处房产。为表示诚意原告孟某当即给被告2万元的诚意金,并约定诚意金直接转成房屋购买的定金。
签过合同后,被告却一直不履行过户手续,甚至以办理银行解冻手续为由将中介保管的涉案房产证借走并再也没有交给中介。
庭审期间,中介提交了被告吴某所售房屋的钥匙,并说明钥匙是签过合同后被告交给中介的,被告还嘱咐中介,原告孟某只要交了首付款,办理好手续,就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没想到合同没有履行完,被告就不愿意卖房了。
被告方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吴某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但被告的丈夫对涉案房屋的买卖并不知情,所以合同无效;原告给的2万元诚意金是中介费,原告并没有向其交付定金和首付款,所以是原告没有积极履行合同。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2
银行手续都办了他却被指“违约在先”
年9月,耿某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70万元,用按揭方式支付,双方在2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耿某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佣金及定金5万元,其中佣金6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因李某房屋有需解除,房屋解压事宜由耿某协助办理,李某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定金5万元中2万元直接交付李某,剩余3万元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过户后扣除中介费用,剩余冲抵房款。合同签订后,耿某支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交给中介公司暂时保管定金及佣金3万元(佣金6000元)。
耿某后期还缴纳了办理银行手续相关费用11000余元。眼看合同已履行过半,孰料在办理后续房屋解压手续时,双方起了纠纷,导致房屋未能如期解压。
协商未果后,耿某将李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佣金及办理银行费用损失。
法庭上,耿某表示,自己已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银行办理了手续,作为出卖方,李某有义务将其房屋进行解押,“李某不按合同出卖价履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对此,李某辩称,合同中约定自己是以“办理”为主,应由耿某负主要义务,耿某违约在先。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和陈述,原被告各有过错和违约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4000元定金由李某和房产中介分别返还给耿某。而对于耿某佣金及办理银行费用的损失,由原被告各半分担。
提醒
要对房屋过户、交付及后续的物业交割做明确约定
在5月24日的管城区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该院第三巡回庭庭长孟永红介绍了房屋买卖纠纷的受理情况、案件特点、典型案例以及法院处理原则。据介绍,最近半年时间,管城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近200起。
孟永红总结此类案件纠纷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房屋涨价,卖房人违约所引起,此类纠纷所占比例较大;二是因买房人在支付房屋首付款时存在拖延现象;三是因为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导致合同拖延履行,甚至无法履行。
孟永红法官提醒,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买卖之前,应当对交易双方、中介机构的信用、履约能力做必要的了解。签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的文本,对各种意外情况和易引发争议的内容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诚信交易也是必须的。孟永红说,遇到房价上涨,有些房屋出卖人认为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数量有限的违约金就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然后将房屋再以高价出售获取利益。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按照规定,守约方可以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后由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另外,一旦发生纠纷,要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如果出卖房屋需解押,双方如何约定解押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对方违约,要及时提醒并在沟通时进行录音或找第三方作证;如果通过中介介绍买卖房屋,要加强与中介的沟通,让中介证实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履行情况;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过户、交付及后续的物业交割等的时间点要明确补充约定,让对方签字认可。
广州二手房委托公证过户有风险 附案例分析
相信大家日常生活中也听说过很多关于二手房的买卖纠纷,他们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而蒙受了不少人身财产损失。由此可见掌握一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是多么重要。那么接下来不放就随小编一起来了了解一下几个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经典案例,也许下文的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也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一、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
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家还要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下家用银行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约定只能认为通过银行来支付房款的方式得到了上家允许,而不能认为下家可因此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
三、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四、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下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一个“收条”,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下家不想购买房屋,定金应当返还。
五、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
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
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七、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
由于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遭到下家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上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上家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上家对此是知晓的,上家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下家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八、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等原因而签订的虚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九、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
房屋交付后,下家才发现房内有上家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上家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我们为大家列举了九个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相关案例,其中不乏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等等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情况。相信大家在了解了上文案例后也对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了更多的了解,也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从而保障最大程度上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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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业主以为,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朋友处理其物业应该没啥问题,熟料朋友私吞10万元要业主埋单;买家以为,办理了“委托公证”,业主就没法反悔,结果法院却来查封了物业。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了两个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委托公证过户”的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案例1:
委托公证仍有交易风险
去年9月1日,业主王某与买家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70万元出售其位于海珠区的物业。王某由于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地出差,遂办理了委托公证,全权委托其朋友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去年10月5日,王某收到陈某汇来的170万元房款及物业已出售的短信通知。但没过几天,王某收到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诉求方周某要求王某承担其违约责任。王某向陈某询问事由,其表示该物业未出售给周某,而是以180万元出售给另一买家并办理完成了交易手续,其中赚取的10万元差额已纳入自己囊中。
法院经审查,王某为该物业的原业主,其全权委托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交易,应承担陈某在代理过程中对周某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也另行起诉,向陈某追偿。
案例分析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自办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业主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应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1.对授权时间进行限制,应约定具体的时间,确保按时履行合同;2.对授权范围进行限制,如受托人的代理事项中不包括代收房款等。
案例2:
委托公证过户风险大
去年4月10日,买家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位于海珠区的某物业,由于张某为非广州市户口居民,其社保须缴纳到12月才连续缴满3年,获取购房资格。于是,张某与业主陈某协商:陈某在收齐房款120万元后,以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将物业交付张某使用,待张某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对约定内容达成一致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次日,张某向陈某支付了全额房款,双方依约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
8月15日,陈某因投资失败欠债连连,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由于上述物业仍登记在其名下,遂被法院一并查封。陈某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买家张某与业主陈某虽然就该物业办理了委托公证,但由于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故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及转让,该物业的所有权仍属于陈某所有。所以,当陈某的财产出现问题时,该物业也一并遭到牵连。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办理了产权的委托公证,也应当及时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7-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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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例介绍 解读分析
现在买房已经成为了我们人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了,但是由于房价的高速增长和人们过低的收入,买房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一块心病。在买房的过程当中有的人选择买了新房,而有的人却选择买了二手房。买房是我们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所以我们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很多人在买卖房屋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那么大家知道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计算呢?
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
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购房违约金必须约定明确,有必要的时候需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由于目前房价变化大,有些业主为了能够将房产更高价出售,选择毁约,因此为了保护买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说明。
(2)购房者需尤其明白一个常识:直系亲属并非业主的当然委托代理人。相关专家介绍说,在他们公司销售的部分二手房屋买卖案例中就有这样的真实案例:妻子拿着房本进行房屋出售,而购房者认为户主的妻子理应可以代理,于是签订相关合同,支付了房款,结果到较后户主并不承认该行为,导致购房者损失惨重。
(3)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需约定明确。买卖双方都可在签订合同后明确其相应义务的履行期限,若到期限未付款或交付房屋的话,一方可依据相应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在买卖双方就上述问题产生纠纷时,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的相应时间对纠纷进行调解。
若未明确约定相应时间,出现纠纷后,再让双方达成一致,比较困难。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约定明确,买卖双方履行其义务有了明确的期限,即使出现纠纷,也可知道是何方的责任。
(4)非常有必要记录并保留双方的有效联系地址。专家介绍说,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以下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签订后,购买人的购买意愿转变,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与之联系,其人已不知踪影。想要走法律程序,因不知买家去向,无法追讨。
房屋过户后,业主收到尾款,未做物业交验或未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就拿钱走人,找不到了。
(5)仔细审查代理人代理权限的重要性。在二手房屋的买卖过程中曾经遇到过因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审查不清而导致影响合同效力的。首先,要看有无代理时限,若委托书已超过代理时限,则需要其重新提交委托书;其次,看代理权限,看代理人是否有权力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事宜。
(6)在二手房屋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要了解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定(订)金;不能超过交易总价款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也是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是无效的。
通过小编的详细介绍之后,关于房屋买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买卖房屋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家都应该有了相应的了解了吧!这些知识是非常值得大家去了解的,因为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最近买房或者是卖房,知道了这些情况之后就会避免我们很多的损失。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以后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买一些手续齐全的房屋,这样的话大家的所有者权利就有了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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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普通的新房交易不一样的是,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产权的认定、费用的计算等等,以及合同的签订,它们都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合适的改良和调整,今天为大家举例介绍的就是关于二手房交易违约可能会导致的后果,以及常见的案例分析,由此我们可以对比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二手房交易是在合适合理范围以内再动手进行操作,由此才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的,原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权。
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国家一直在以调控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方式调控房价,尤其以增加卖方房屋交易税费为特点。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的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交易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的,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见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法规避了有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规避税费、骗取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和北京“期房限转”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用下列二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合同的签订、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而且如果有一个细节环节不恰当的话,就会导致二手房交易违约,对于双方的利益财产都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有经验的朋友或者是初次操作的朋友,都应该尽可能学习上文所述,必要的时候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作合适的合同和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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